济南车抵贷(济南买车贷款)?

知识问答 (109) 2024-07-12 11:02:18

以案说“典”

济南车抵贷(济南买车贷款)? (https://www.tyhrongzi.com/) 知识问答 第1张

槐法案例【2023】08

贷款购车已经成为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事情,而二手车由于市场价值评估难度较大等原因,很多商业银行只在提供担保公司担保的情况下才为二手车主办理分期付款业务。一些车主怕逾期还款承担责任,却不曾想提前还贷也要支付违约金。济南的廖先生因提前还车贷,已经给银行支付了违约金,最近却又被担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提前还贷违约金。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审理的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起看看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5日,廖先生在某二手车车行购买奥迪A6汽车一辆,首付款15万元,余款车行推荐联系无忧贷公司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当日,廖先生与无忧贷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汽车代购协议》、《客户告知书》,约定无忧贷公司为廖先生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并提供汽车借款担保服务,分期款直接发放到无忧贷公司账户,由无忧贷公司将分期款转给指定提供车辆的经销商。《客户告知书》中第二款规定了提前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同日,廖先生与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及信用卡汽车附加费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金额为18万元,按月分36期通过信用卡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2.7万元按月分36期支付。无忧贷公司向工商银行某支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为廖先生在上述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济南车抵贷(济南买车贷款)? (https://www.tyhrongzi.com/) 知识问答 第2张

2021年1月20日,无忧贷公司将垫付的车款17.9万元转给车行工作人员李某。2021年1月23日,银行将廖先生办理的信用卡透支资金18万元转入无忧贷公司账户。2022年3月5日,廖先生办理了分期付款提前还款手续,结清了剩余贷款11万余元,并依约向贷款银行支付了提前结清违约金。

无忧贷公司认为廖先生提前还款违反了《客户告知书》,将廖先生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廖先生支付违约金6700元。

廖先生辩称,无忧贷公司从未告知提前还款要支付违约金,其也未在客户告知书上摁手印,且已经向银行支付违约金,无需再向担保公司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廖先生应否按《客户告知书》规定向无忧贷公司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廖先生已支付车款15万元,累计支付购车相关费用34.8万元,无忧贷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显示该车值仅为30万元,廖先生已超付4.8万元。其次,廖先生提前还贷已依约向银行支付了提前还贷违约金,该行为并未损害作为保证人的无忧贷公司的利益。再次,无忧贷公司收取廖先生18万元贷款,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全部用于支付车价款,此情况下再主张廖先生向其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明显有失公平。

此外,无忧贷公司主张违约金依据的《客户告知书》系其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未要求廖先生摁手印。该告知书第二款规定的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忧贷公司对该条款未采取加粗、加黑等合理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对廖先生不适用。因此,无忧贷公司依据该部分约定要求廖先生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无忧贷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济南车抵贷(济南买车贷款)? (https://www.tyhrongzi.com/) 知识问答 第3张

本案涉及到提前还贷缴纳违约金问题。对此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规定的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尽相同,多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法律对提前还贷是否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无明确规定,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对于银行来说,房贷、车贷属于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资产,客户提前还贷意味着新增贷款规模、贷款余额增速等受到直接影响,从而影响其收益。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客户提前还贷时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非毫无道理,但是应对收取违约金标准作出合理限制和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向贷款人释明相关条款。

而本案原告系为被告提供贷款担保、收取服务费的担保公司,被告的提前还贷行为并未损害原告利益,故对除借贷合同债权人外的其他主体要求贷款人支付提前还贷违约金是否具有合理性,应结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案情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撰 稿丨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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