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车抵贷(车抵贷是不是全是套路)?

知识问答 (188) 2024-08-24 11:03:03

什么是车抵贷(车抵贷是不是全是套路)? (https://www.tyhrongzi.com/) 知识问答 第1张

老黄之所以把标题的“车抵贷”三个字打上引号,是因为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业务根本没有车抵贷业务(代理金融机构不算企业自身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类似“车抵贷”的是售后回租业务,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为了开展业务方便,就用售后回租业务冒充“车抵贷”业务,今天就把售后回租的相关知识一次性分享给大家。

一、售后回租和车抵贷的区别

车抵贷,是汽车抵押贷款的简称。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通过以上概念解释可以看出,经营车抵贷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而国内的金融机构是要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国家银保监会及下属机构)的批准和监管的,是需要取得金融经营资质的。正规车抵贷的经营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持牌的金融机构。

广义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两类三种,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简称金租),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银保监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商租又分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类金融企业,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2018年4月20日,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保监会监管,但是至今没有出台监管细则,也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

狭义的融资租赁指的是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我们通常所说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指狭义的融资租赁公司概念,指的是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以下说融资租赁公司指商务系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既然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具备贷款业务的经营资质,所以融资租赁公司是不可能开展“车抵贷”业务的!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宣传的“车抵贷”又是什么呢?融资租赁公司类似于“车抵贷”的业务叫做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以下简称售后回租)。

关于售后回租和“车抵贷”的区别,老黄在微信公众号写过一篇文章(微信公众号链接:【原创】融资租赁公司“车抵贷”收“砍头息”?不存在的!是你不懂什么是融资租赁。)。当时有很多媒体写文章说融资租赁公司“车抵贷”业务收取“砍头息”,就是因为混淆了售后回租和“车抵贷”的概念,所以老黄专门写了这一篇区别两者的文章。

希望以后大家不要再拿“车抵贷”的概念和要求去衡量售后回租,而是真正搞清楚售后回租,以售后回租的眼光看待售后回租。

二、融资租赁的业务种类

融资租赁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产生于美国,八十年代传入中国的一种新型的租赁模式,属于传统金融和传统租赁结合产生的现代租赁,融资租赁有着独特的意义和特点。融资租赁的特点是将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合同期内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融资租赁公司保留设备所有权,合同到期后按照名义价过户给承租人。融资租赁的业务种类主要分为:

(一)直接融资租赁(直租)

(二)售后回租

(三)委托租赁

(四)转租赁

(五)杠杆租赁

(六)共享租赁

(七)风险租赁

(八)捆绑式融资租赁

(九)项目融资租赁

(十)销售式租赁

(十一)联合租赁

其中很多融资租赁方式都是大型项目和大型设备才会使用的租赁方式,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涉及的是汽车直接融资租赁(以下简称直租)和汽车售后回租(以下简称回租)。

三、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种类

(一)直租的概念和交易结构图

直租,就是直接融资租赁,也称为以租代购。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承租人的具体要求,向汽车供应商购买车辆,并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的业务,到期以后以名义购车价把汽车过户给承租人。说白了,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客户的需求达成一致后,直接购买车辆,车辆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再出租给消费者。

直租就是“购进租出”。这种模式主要由“三方”与“两个合同”组成,“三方”是指承租人、出租人及供应商(或经销商);“两个合同”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简称“三方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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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租的概念和交易结构图

售后回租是指供应商和承租人是同一主体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有资金需要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

回租就是“售后租进”。这种模式主要由“两方”与“两个合同”组成,“两方”是指承租人(也是供应商)、出租人;“两个合同”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供应商(也是承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简称“两方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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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租和回租的区别。

直租和回租的区别在于“三方两合同”与“两方两合同”,根本的区别在于交易的主体数量,即是否供应商和承租人是否是一个主体?如果是,那就是回租;如果不是,那就是直租!

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种类

如果按照车辆性质来划分,那么理论上就有新车直租、二手车直租、二手车回租等三种业务形式。

因为回租业务只能发生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所以并没有新车回租这个业务种类,有些融资租赁公司为了开展业务对客户所说的“新车回租业务”,其实是融资租赁公司在帮客户垫款让客户走全款购车流程以后,第一时间进行的回租业务。从实质上说,还是二手车回租业务。所以我们一般直接所说回租业务就是二手车回租业务。

(一)新车直租业务,也就是新车的汽车以租代购业务,老黄在过往的原创文章中不止一次进行过详细解答,今天不再赘述,如果想更多了解可以参考文末的原创文章链接。

(二)二手车直租业务,也就是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使用直租的交易机构所涉及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二手车发生交易才可能发生的业务,把新车直租业务的新车经销商换成二手车经销商(或者二手车卖家)即可。

很多人会认为二手车直租是回租业务,这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明确直租和回租的区别,很多人把涉及二手车的业务都认为是回租业务。

很多人判断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类型,从车辆新旧、交易场景、过户与否等不同的方面去判断,这是错误的判断标准。直租和回租的区别在于“三方两合同”与“两方两合同”,根本的区别在于交易的主体数量,即是否供应商和承租人是否是一个主体?如果是,那就是回租;如果不是,那就是直租!

(三)回租业务。就是有资金需要的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并获得资金。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再把车辆租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

很多人质疑这不就是“自卖自租”的行为吗?就是为了套取资金行为吗?目的上不就是和“车抵贷”差不多吗?这些朋友质疑的没错。回租业务就是“自卖自租”,就是用自有车辆套取资金,就是和“车抵贷”目的差不多的业务,问题是这样也不违法呀?也不能因此否定回租业务呀!

五、理论回租业务和实际回租业务

通过上面的了解,相信很多人对于汽车回租业务有了一些了解,但这些更多的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中还会有很多实际情况需要考虑,也就衍生出了两种回租业务,即理论回租业务(过户回租业务)和实际回租业务(不过户回租业务,也称形式回租业务)。

(一)理论回租业务(过户回租业务),指的是按照概念,把车辆过户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再把车辆过户回承租人的交易流程。

为什么称之为理论回租业务呢?因为实际操作中,很少有过户回租业务发生(不是一例没有,而是很少,不能用个例代表实际情况)。因为如果一辆普通私家车,因为回租业务过户到融资租赁公司,到期再过户回承租人。那么承租人的一手车就变成了三手车,在旧车市场贬值很严重,承租人不但承担回租业务的费用,还会有车辆的贬值损失,那么承租人的损失就会非常严重。所以过户回租业务理论上行得通,但是考虑车辆贬值问题,实际中很难有客户能接受。虽然这种交易流程有利于售后风控,但因此损失了业务,没有业务了风控也就没有意义了,属于典型的本末倒置!

(二)实际回租业务(不过户回租业务,也叫形式回租业务),指的是承租人(也是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进行过户登记而进行抵押登记的回租交易流程。

为什么称之为实际回租业务呢?因为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部分(个人猜测超过99%)回租业务都是不过户回租业务。很多人认为这种业务方式不合规合法,但是老黄认为这种业务不但合规合法,而且是实际操作中唯一可行的交易流程。

首先,售后回租的概念只是说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说必须过户(也就是车管所产权登记变更),合同约定所有权转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是受《物权法》保护的,而车管所的车辆所有权登记依据的是《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规定),所以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高于车辆所有权登记法律效力。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以上司法解释说明,法律认可融资租赁公司不过户而进行抵押的行为合法。很多人可能会质疑这个交易流程的合理性。既然合同已经约定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了,何必再抵押呢?所有权都归了融资租赁公司,还去抵押不是重复和矛盾了吗?

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有很多种,如果是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无产权登记机关的标的物,只能进行合同约定和登记在全国融资租赁系统备案,那么关于标的物产权也只能有这一个标准。但是像汽车等标的物就不一样,因为这类标的物有产权登记机关,而登记机关是无法查看关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的,那么可能就会有人利用合同约定和产权登记之间的信息不通,进行诈骗活动。

例如,早期有人用自有车辆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但是因为不愿车辆贬值所以不过户,拿到资金以后,利用车管所不知道车辆所有权已经通过合同约定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的信息,再次出售或者抵押套现,实施诈骗行为。为了防止这种诈骗行为,所以对于汽车一样有产权登记的标的物,司法解释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约定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进行产权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保障融资租赁公司权益。

当然,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物权法》法律效力高于车管所执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但是也可能出现法院判决所有权转移,但是车管所依然只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执行的情况。所以就更体现了在不过户回租业务中抵押的重要性。

不过户回租业务中,不过户是为了避免车辆贬值问题,抵押登记是为了防止客户私自把车辆再次出售或者抵押套现。不过户回租业务是现阶段国内实际操作过程中综合考虑法律、车辆贬值、业务风险等问题的折中办法,也是实际操作阶段唯一可行的办法!

六、回租业务的未来

直租能促进新产品销售和产业流通,是覆盖大量次级信用客户,是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工作重点是资产管理,金融只是业务入口而已!回租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变相的抵押贷款,所以会打乱现在金融市场抵押贷款的市场生态,客户范围和传统的金融机构严重重合,所以会逐步受到限制!

国外市场的汽车融资租赁都是以直租为主的,回租业务很少。而国内现在超过80%的融资租赁业务都是回租业务。现阶段的很多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已经影响了整个金融市场的正常生态,所以下一步监管的重点可能就是回租业务,未来可能会出台针对回租业务的监管细则和规范,现阶段合理的回租业务不一定未来还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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