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贷款逾期将会被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中,视为不良记录,这对日后再申办银行贷款业务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而且银行贷款逾期会产生罚息,根据银行贷款利息的130%收取。
2、欠银行贷款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3、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5、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6、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扩展资料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贷款是一种按照利率和归还条件而出借货币的信用形式,出借机构分为银行和各信用机构,贷款类型分为个人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消费贷款,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2013年最新的贷款利率具体定位:
一、半年至一年的短期贷款为:
1、180天以内(含180天)5.6%;
2、180天至365天(含365天)6%。
二、一年至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利率为:
1、一至三年(含)6.15%;
2、三至五年(含)6.4%;
3、五年以上 6.55%。
为响应国家对个人征信的号召,用户遵守征信要求和相关法律,以免影响贷款和信用卡申请的信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