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严惩“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钟某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钟某纠集多人设立线上投资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钟某为首,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亿余元,实施“套路贷”诈骗事实23宗,造成被害人损失160万余元。该组织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亲属、相关企业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造成被害人被迫卖房、被诬告入狱、甚至自杀身亡等严重恶果。该组织还行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庇护。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钟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套路贷”涉黑典型案例。“套路贷”是黑恶势力用以聚敛财富的常用犯罪手段。“套路贷”犯罪分子实施有组织犯罪,容易演变为黑恶势力。对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标准的“套路贷”犯罪组织,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判。广东法院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高压严打态度鲜明,推进人民法院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二、汽车抵押型“套路贷”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叶某和等11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叶某和等人经营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过程中,为牟取暴利,以不押车抵押、低利息等噱头吸引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诱骗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合同和车辆转让空白协议、委托书;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逾期费用,恶意垒高“债务”,违规实施拖车,以变卖车辆相要挟,继续索要高额拖车费等,胁迫被害人交付费用,违规出售车辆,诈骗、敲诈勒索100名被害人财物35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叶某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对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汽车抵押型“套路贷”典型案例。随着汽车的普及,以汽车抵押贷款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套路贷”活动也日益增多。汽车抵押型“套路贷”骗取钱财行为构成诈骗罪,以强行拖车、要挟卖车等胁迫手段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警醒车主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合同违约陷阱和空白协议书,规范进行抵押贷款。
三、从重处罚以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的“套路贷”
——张某等11人“校园贷”诈骗、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曾经是多个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掌握了一批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信息。张某等人针对在校大学生开展无抵押高息短期借款“套路贷”业务,通过频繁威胁恐吓、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将借款从几万元垒高到数百万元;同时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恐吓,要求其父母抵押房产,致使被害人被迫休学;或者发送侮辱短信,使用软件进行电话轰炸,以被害人裸体视频相威胁,以堵塞锁孔、破坏门锁、贴字条等方式逼迫还债;形成恶势力,严重扰乱校园秩序。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他10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校园贷”型“套路贷”典型案件。以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套路贷”,侵犯学生和家长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广东法院依法严惩“校园贷”型“套路贷”犯罪,斩断伸向校园的黑手,维护校园安宁。
四、依法严惩为“套路贷”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关联犯罪
——范某山等43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范某山等43人设立公司实施“套路贷”诈骗。范某山从“信贷360”“信贷家”等软件上非法购买有网贷意向客户的信息,通过网络派发给公司人员,冒充网贷平台的风控经理、线下经理等,以低息等借口将被害人骗到公司,用被害人的手机操作网贷,完成后隐瞒贷款信息并删除相关数据,以手续费、平台保证金、前置利息、合同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划扣高额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某山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3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广东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关联犯罪,切断支持“套路贷”犯罪的黑色产业链,促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多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犯论处。
五、依法严惩“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手段行为
——邹某锋等5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祁某锋等人以“无抵押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条,再以收取“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以息转本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堵门阻工、拉闸限电、滋扰家属以及虚假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祁某锋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索债”。通过虚假诉讼,意图借助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严重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十分恶劣。广东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中的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林某海等10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行规”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裁判结果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海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对其他9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套路贷”往往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但“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套路贷”具有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等特点。广东法院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