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贷款汽车可以过户给别人吗)?

知识问答 (29) 2025-01-21 11:00:49

个人信用汽车贷款合同

【特别提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借款人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XXX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信用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购买自用车,所购车辆品牌,车辆总价为人民币元,借款人自行支付首付款元,剩余购车款由借款人申请通过办理本笔贷款进行支付。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可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2.2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购房,不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用于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不用于购买债券,不用于借贷,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贷款借据为准。贷款借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对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如贷款发放日当日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一定的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确定,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贷款利率以我行业务平台(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查看贷款额度等操作的APP应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H5链接、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软件服务端等)展现或营业网点查询的信息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合同项下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确定执行利率。

4.2 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按以下第A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一年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每满一期后的对应日,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例如, 2020年2月29日为贷款发放日,因2021年2月不存在29日,则第一个重定价日为2021年2月28日)。在第一个及后续重定价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如该日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前述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利率浮动基点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4.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贷款人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A、借款人已经与汽车销售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以借款人自有资金支付贷款人认可的首付款;

B、借款人已经与贷款人签署了《个人信用汽车贷款合同》;

C、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

D、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E、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符合贷款人认可的放款条件;

5.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受托支付方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由汽车厂商提供全额或部分金额贴息,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扣除贴息金额后的贷款资金一次性划入上述账户。

5.3 贷款从贷款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以我行业务平台展现的“合同信息”或营业网点查询的放款日期为准),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5.4 借款人可通过我行业务平台或通过营业网点查询还款计划、贷款明细等信息,可通过我行业务平台或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变更或添加还款账户。

5.5 个人信用贷款的具体金额、利率、期限、发放日、还款日、还款账户、还款金额等要素以我行业务平台最终生成的“合同信息”展示的相关信息为准,借款人也可通过营业网点查询上述“合同信息”。

5.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贷款的;

(2)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的;

(3)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4)借款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贷款款项,贷款款项使用出现异常;

(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规避受托支付;

(6)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7)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借款人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借款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六条贷款偿还

6.1 借款人可选择如下还款方式之一进行还款(还款方式以我行业务平台展示或通过营业网点查询的信息为准):

6.1.1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每月还款金额以我行业务平台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6.1.2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每月还款金额以我行业务平台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6.1.3 按期付息一次性还本: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归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每月还款金额以我行业务平台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

每月本息还款额(不含最后一期)=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最后一期)=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

6.1.4 一次性还本付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还款金额以我行业务平台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

贷款到期日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期月数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3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还款账户金额不足、状态不正常、发卡行交易限额控制等原因导致贷款人在划款日不能进行足额扣款或操作不成功,借款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费用及相关损失。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还款项,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多笔种类相同的债务,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不同债务及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4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过我行业务平台或通过营业网点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在变更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通过我行业务平台或通过营业网点主动发起提前还款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在实际放款日当日不得办理提前还款。

7.2 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应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7.3 借款人可申请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

7.3.1部分提前还款的,贷款期限不调整:

(1)对于借款人在还款日前还款的,按照剩余贷款金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每期还款金额,借款人当期和以后各期均按照重新计算后的还款金额归还欠款,借款人可通过“e生活plus”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查询变更后的还款计划;

(2)对于借款人在还款日当日还款的,还款金额应大于等于当期应还款项,其中超出当期应还款项的部分将进行提前还款,按照剩余贷款金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每期还款金额,借款人以后各期均按照重新计算后的还款金额归还欠款,借款人可通过“e生活plus”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查询变更后的还款计划;

(3)对于存在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的还款将优先归还逾期欠款,超出逾期欠款部分则按照上述规则处理。每期还款金额按照第四条、第六条的约定计算,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包括本金余数及当期息费。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7.3.2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具体还款金额以我行业务平台展现的或以营业网点查询的信息为准。

7.4 贷款人不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7.5 如贷款发放后发生退车,汽车销售方可将购车退款作为提前还款资金直接退还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由贷款人对该笔贷款进行提前结清处理。结清时的未还利息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对于汽车销售方愿意承担的,可由汽车销售方承担。

第八条 罚息

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对于逾期款项,贷款人有权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自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算。

8.3 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九条 费用

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依法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条 扣收

10.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本外币账户中的相应款项进行锁定,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清偿顺序。贷款人扣收相应款项将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向借款人在工商银行预留的联系地址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0.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0.3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第11.2条所列措施:

(1)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4)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5)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借款人利用虚假交易或与汽车经销商、第三方串通骗取贷款;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1.2 发生11.1条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转让

12.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自主决定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含工商银行官方网站,网址为:;全国或省级报纸等)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12.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查询、使用

借款人知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属于匿名化信息,处理匿名化信息无需取得借款人同意。除符合前述情形外,对于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查询及使用的信息范围及具体约定,以借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签署的《个人综合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通知

14.1借款人同意将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贷款人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14.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可以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1)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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